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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】实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个常见问题

发布来源:邯郸市万帮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发布日期: 2020-12-28  访问量:1328

问: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代开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了税金,本月产生退换货并开具了红字发票,怎样填好表格?此笔税金是不是必须独立申请办理出口退税?  

答:早已预缴税款的税金应填好在本期申报单中“当期预缴税款税款”频道。产生退换货并开具了红字发票的,其早已预缴税款的税金可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,还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税。  

问:红字发票开具不正确本月是不是能够废止?假如跨月了该如何处理?  

答: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156号)第二十条要求,“另外具备下述情况的,为本要求所称之为废标准:  

(一)接到退还的抵扣联、抵扣联時间未超出销售方开税票本月;  

(二)销售方未抄报税而且未记帐;  

(三)购方未认证或是认证結果为“经营者鉴别号认证不符合”、“专用发票编码、号认证不符合”。“  

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,产生开税票不正确情况但不符废止标准,能够依照国税总局公示二零一四年第73号文档的要求开具红色字体增值税专用发票。  

问: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早已认证抵税,因为一些缘故要开具红字发票,是不是必须取回原灰字税票?  

答: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156号)第二十五条要求,“用以抵税增值税进项税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局认证相符合(国税总局另有要求的以外)。认证相符合的专用发票应做为购方的记帐凭证,不可退回销售方。”  

因而,已认证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抵扣联不可退回销售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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